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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部分条例解读丨第五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文章供稿: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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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条例原文】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通过信访和举报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权力监督的目的不仅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更是为了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然而,实践地看,个别举报人滥用监督权利恶意举报,甚至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地扰乱了信访秩序,影响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此,党通过发布重大报告及出台相应党内法规等形式,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又如,党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严格规范该类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权威、形象,以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会破坏党和国家的权威、形象,以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的行为。

本条通过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规定,对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其中,所谓“政治谣言”,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政治现象,是指个人或集团出于政治目的或者其他利益,传播的毫无根据的政治消息或虽起之有因却严重失真的政治消息。政治谣言包括三大特点和六大主题:从政治谣言的特点来看,其具有内容虚假蛊惑人心、证据模糊混淆视听、方式灵活真假难辨等特点;从政治谣言的主题内容来看,其主要围绕政治内幕、政治腐败、人事任命、个人生活、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政策的调整和变动展开。所谓“诬告”“陷害”,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陈述等方式,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部门(单位)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公安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作恶意虚假告发,意图使被举报人员或单位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等行为。

【适用要点】

在执纪办案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需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纪律适用和法律适用的有机融合。本条所规定之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的违纪行为,部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及《政务处分法》有关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等。因此,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惩戒上述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违纪行为时,应当同时适用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且需注意处分种类与幅度之间的相应匹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某省某州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和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和某因对某州部分领导干部有意见,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移动电话卡,匿名向相关领导干部发送道听途说、恶意揣测、歪曲事实的不实短信,诋毁他人,企图挑起领导之间的矛盾、破坏领导干部团结、干扰组织干部任用、恐吓威胁领导同志,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党内正常的同志关系,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2018年9月,其先后向有关领导同志邮寄了本人署名的公开信,散布道听途说、主观臆断的不实信息,将个人矛盾转化为对组织的不满和对领导同志能力名誉的诋毁,其行为对某州的政治生态、发展环境、团结统一造成了严重干扰破坏,给领导同志的声誉带来伤害,在政治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2018年10月,和某署名向领导同志发送短信,直接质疑诋毁领导同志的个人品质和能力。2018年8月,和某利用某中学原校长马某某对组织调整其岗位不满一事,断章取义,将主管部门责令学校整改校园文化不当标语问题与正常职务调整挂钩,教唆、怂恿马某某将个人诉求转为反映领导同志的不实举报。此外,和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2日,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和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条款索引】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之四;《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文字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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