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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部分条例解读丨第八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  文章供稿: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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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条例原文】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自发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是公民个人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圈子”。这些群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个人与朋友间加强联系,加深友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自发组织的校友会、老乡会等正日渐“变味”,失去了其情感联络功能而成为部分人“炫富”或拓展人脉的渠道。普通人尚且如此,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其身份的敏感性、职位的重要性,更应当注意自己的交际圈、朋友圈,防止被不正常的“关系”影响,警惕被别有用心的人“围猎”。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在交友中要特别慎重,杜绝参加那些自发组织的所谓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保证自己的人际关系清清爽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本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专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规定。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的界定,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所谓“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此外,即使是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相关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组织的,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本条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违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参加相关的活动,或组织、参加多个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或在其中起领导、骨干作用,或借参加类似活动吃吃喝喝,大肆挥霍乃至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甚至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给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等。

【适用要点】

本条在适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本条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是已经形成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即已经有相对稳定的架构、有专门的分工、有特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稳定的交流活动的团体。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只是参加临时组织起来的朋友聚会、校友聚餐、老乡联谊等活动,又没有违反八项规定大吃大喝,没有借机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那么就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不属于违纪行为。

【典型案例】

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干部违规组织老乡会案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其间,经董某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某自任群主。此后,董某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某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某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某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最终,董某被认定为违规组织自发成立的老乡会,受到党纪的相应处分。

【条款索引】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十二;《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之一、之二、之四。

文字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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